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并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呼伦贝尔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异地贷款;
2、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税费票据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购买二手住房为办理过户手续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期间不超过一年;
7、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
8、管理中心有权拒绝经核实确认个人信用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借款申请。(借款人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用状况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代还;②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③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④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⑤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⑥5年内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⑦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9、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要求同上;
10、确有特殊原因的,应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
二、 贷款所需要件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办理贷款申请(注:用A4纸复印):
1、须带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30天内借款申请人信用报告一份;
2、借款申请人(同户籍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各自所在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是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申请人、同户籍子女无配偶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30天内单身证明原件(离异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名下的营业执照,营运证、驾驶证、收入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借款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人配偶情况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已退休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卡近一年工资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无工作不需证明材料;
6、开发企业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新建住房:(1)按揭贷款,须提供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网签购房合同原件;(2)现房贷款,须提供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网签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手交易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手续费票据)、契税及双方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评估报告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也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须提供担保,可任选其中一种担保方式:
①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②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选择自然人担保贷款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或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打印《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人保证书》一份,由保证人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保证人资质审核在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保证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人保证书》、《自然人担保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上面签按手印;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高于工资总收入50%的,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职工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卡近一年工资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9、借款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偿还贷款;
10、申请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登陆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单位及住房公积金缴存部门签字盖章,附申请人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明细单,本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自治区内,须与缴存地中心、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后方可放款)。
异地贷款由中心授权办理,由市中心信贷管理科核实缴存信息真实性并进行存档备查。
其他贷款所需材料与以上贷款所需要件相同;
11、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海拉尔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最高为45万元,其他旗市最高为30万元,且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
2、贷款期限为1至30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3、贷款年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为3.5%,5年以上为4.0%。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4、本息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还款。
①等额本息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贷款本金×(1+月利率)还款月数-1]
②等额本金法:是指每月偿还的本金额相等,偿还利息额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1+(还款月数-n+1) ×月利率]÷还款月数
其中: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日利率=年贷款利率÷360;
日利率在计算中采用双精度浮点数据格式,精度可达到小数点后16位。
月利率=年贷款利率÷12;
月利率在计算中采用双精度浮点数据格式,精度可达到小数点后16位,计算的还款额四舍五入到分位。
四、保证担保
借款人可以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存入保证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担保的,保证人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收入稳定、身体健康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能力。
一位自然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证人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但为一位借款人提供一次担保时,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贷款。
自然人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担保人单笔贷款4年之内无连续6期或5年之内无累计24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担保人确有特殊原因导致逾期还款记录超过以上管理规定的,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2)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4)按上述要求未能收回全部贷款的;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保证人后,可用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
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贷款期限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1、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为同一套住房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贷款期限发放,贷后分别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
2、借款人应当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组合贷款经批准,借款人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自营性借款合同;
3、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房屋总价的70%(首套房不超过80%)。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各受托银行根据各自贷款办法,在减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后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