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从1993年10月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工作,1995年1月经原呼盟行政公署批准开始在全盟全面推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文件精神,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18日组建成立,负责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决策工作,人员组成为:市政府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 1/3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3 ,单位代表占 1/3。共有委员30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25名。同时制定了《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明确了机构、职责、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长期以来,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审议通过我市各项公积金事项,确保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