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超过年缴存额20倍的须另提供自然人担保或采用法人担保方式;保证人为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存入保证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申请人以房屋抵押方式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服务费由借款申请人支付;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担保的,保证人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收入稳定、身体健康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以及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国有企业职工需缴存单位开具《国有企业自然人担保保证人证明》),且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有代借款申请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能力。
一位自然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证人可以为两位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但为一位借款申请人提供1次担保时,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贷款。
自然人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保证人须同时满足单笔贷款4年之内无连续6期、5年之内无累计24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允许借款申请人在贷款期间更换保证人,但更换的保证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人确有特殊原因导致逾期还款记录超过以上管理规定的,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证明。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借款合同期满,借款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2.借款申请人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4.按上述要求未能收回全部贷款的;
5.借款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保证人后,可用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