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做出调整: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提高首套房贷款比例。为加大对购买首套住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比例至房屋总价的80%。购房职工需凭户口所在地及购房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并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呼伦贝尔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取消收取5%的自然人担保贷款保证金。

    201411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