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各科室:
根据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及市政府“研究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调整等事宜”([2013]19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 归集方面
将稳定从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 提取方面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原来各次提取时间间隔满两年提取一次,调整为满一年提取一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提取额度为当年应还贷款本金(满两年还贷提取的可延期至2013年12月末)。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持购买行为发生一年以内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及所需其他材料,可以先提取后贷款,但提取加贷款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购买自住住房的总价。
三、贷款方面
(一)开发企业在建设项目具备五证一书后,与中心签订担保协议,开展按揭贷款业务。
(二)在取得购房网签合同但尚未达到抵押条件时,可用第三方房产做抵押,开展第三方抵押贷款业务。
(三)海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25万元调整至45万元,其他旗市由原来最高25万元调整至30万元,且贷款额度均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贷款最高年限由原来25年调整到30年。
未调整部分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此通知于2013年7月16日开始执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