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16630日进行2015年度结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旗市管理部,将于627日至630日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 7 1日起恢复办理。

    二、6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结息,结息后利息结转职工住房公积金本金中。

    三、与缴存单位的年度对账工作,采用住房公积金网站电子对账方式,取消纸质对账。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登录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zfgjj.com.cn/),于7月1日起核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结息情况。如有异议,于201681日前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复核,逾期未办理的单位视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数据相符。

    四、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在公积金管理系统预留的手机号码如有变更,请及时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业务。

    五、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单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本单位。近一年内单位地址有变更的,请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于630日前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以便职工及时查收个人对账单。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年核定一次,当年不变。核定的时间为每年71-730日,逾期不予办理。

    七、请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的核对工作,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信息与职工本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结息对账前及时清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缴账户资金。

    八、缴存职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的,本人持身份证于2016930日前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复核。

    九、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每月13,688.00元,最低为每月1,540.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十、城镇个体工商户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4,563.00元,缴存比例为12%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结息对账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积极协助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更好地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