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和职工个人5%-12%。对以往超12%比例缴存的单位,一律调整为12%。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