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13630日进行2012年度结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为使对账结息工作顺利完成,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于625日停办“公积金缴存”及“公积金提取”业务,716日恢复归集、提取业务。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请于78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年度结息对账单并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财务章返回当地住房公积金窗口,作为利息收入凭证。

     三、对账时间截止到715日,逾期未对账的单位视为与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数据相符并结转下年。

     四、各单位专管员请认真核对本单位邮寄地址及缴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如有不符,单位需出具证明并及时办理更正,以免影响到个人对账单的邮寄工作及办理公积金提取等业

    务。

     五、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单位,于7月份结息后,携带工资表到当地公积金窗口办理(每年仅在7月份调整一次)。

     六、2013年度缴存基数最高为每月11472.00元,最低为2295.00元。

     七、各缴存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今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账。

     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提高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望各缴存单位专管员严格遵照“专管员制度”,并熟练掌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知识,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对账及宣传等工作,更好地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