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201851日以来,各管理部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职工可凭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业务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交款票据,报销抵押登记费用。
       
    一、办理方式:

    1.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到受理贷款业务的公积金管理部进行登记并留存票据;

    2.日期以交款票据为准,且票据付款人/交款单位需为: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管理部全称;

    3.抵押登记费用由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划入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提供的扣款银行卡中。

    二、以法人担保方式办理贷款业务的,其抵押登记费由担保公司承担,可按担保合同中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