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中“规范改进提取政策”和住建部《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建金服函【2018】49号)中“审批要件过多、精简办理要件”的明确要求,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归集业务取消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3日起执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