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对象:所有办理提取业务的缴存职工。
二、责任部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联系电话:0470-12329
四、办理时限:
序号 |
事 项 名 称 |
时限(工作日) |
1 |
购买新建住房、车库、地下车位提取 |
1 |
2 |
购买二手住房、车库、地下车位提取 |
1 |
3 |
购买回迁安置住房提取 |
1 |
4 |
购买拍卖住房提取 |
1 |
5 |
购买未装修自住住房的装修提取 |
1 |
6 |
支付自住住房维修基金提取 |
1 |
7 |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提取 |
3 |
8 |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1 |
9 |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1 |
10 |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1 |
11 |
偿还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
1 |
12 |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
1 |
13 |
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提取 |
1 |
14 |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提取 |
1 |
15 |
法院判决离异,房屋产权人支付对方房款提取 |
1 |
16 |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
1 |
17 |
销户提取 |
1 |
五、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7:30注:1.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16:30;
2.每月末最后一天下午停办业务;
3.部分旗市区管理部工作时间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六、办理地点: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七、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车库、地下车位提取:购房时间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缴款收据日期为准;多层3年之内,高层4年之内。
住房、车库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本市公积金贷款后提取的不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地下车位提供买卖合同(本市公积金贷款后提取的不需提供)、缴款收据。
购买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公务员小区住宅,通过个人交易直接更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评估手续,选择办理评估手续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购房款基数,提供评估报告。不作评估的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价格为购房款基数。
提取总额加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车库、地下车位总价款,以百元取整。
(二)购买二手住房、车库、地下车位提取: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2年之内。(原《房屋所有权证》换成现《不动产权证书》的,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
购买二手住房、车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市公积金贷款后提取的不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地下车位提供原房主的买卖合同、缴款收据。
已办理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补充提供《借款合同》或显示此笔贷款记录的人民银行出具的30日内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提取总额加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车库、地下车位总价款,以百元取整。
(三)购买回迁安置住房提取:购房时间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多层3年之内,高层4年之内。
《住房拆迁安置协议》(明确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以百元取整。
(四)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2年之内。
法院执行裁定书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拍卖佣金发票、购房款收据)。
提取总额不超过总房款,以百元取整。
(五)购买未装修自住住房的装修提取:与购房提取的手续和时限一致。可以同时办理也可以单独办理。
装修提取总额加装修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5%,最高20万元,提取金额以百元取整。
单独办理装修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装修提取限额。先办理购房提取,后办理装修提取的,视同单独办理装修提取。
(六)支付自住住房维修基金提取: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二手房2年之内,新建多层3年之内、高层4年之内。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房证或发票无法明确房产为新建房、二手房和层高的,补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
提取总额不超过维修基金收据金额。维修基金提取每人仅限办理一次。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购房人提取:身份证。
2、购房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3、同户籍父母、子女提取: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公证处)出具有效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4、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
(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提取(无时限)。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
装修费用按1000元/㎡计算,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提取人需签署未使用过公积金“承诺书”。
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离异、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未再婚声明书》,单身的签署《未婚声明书》。
《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按照共有权人各自出具的。补充提供所有共有权人身份证。
(八)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3年。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可提供房屋评估报告)。
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参照评估报告)金额。
(九)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3年。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可提供房屋评估报告)。
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参照评估报告)金额。
(十)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不超过2年。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可提供房屋评估报告)。
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无发票参照评估报告)金额。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房屋产权人提取:身份证。
2、房屋产权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3、同户籍父母、子女提取: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或公证处出具的有效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4、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
(十一)偿还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百元取整。
还清公积金贷款业务可以随时办理。办理还清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足以还清贷款的,按照“还款总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还清贷款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百元取整。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借款人提取: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贷款后结婚首次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3、同户籍父母、子女提取: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公证处)出具的有效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同户籍父母、子女持上述手续可以办理对冲业务,同时需借款人持身份证签字确认。
(十二)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1、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
人民银行出具的30日内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出具的近6个月的“已还贷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2、偿还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显示贷款余额等信息的近6个月的 “已还贷款明细”(加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业务章)。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借款人提取: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3、同户籍父母、子女提取: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或公证处出具的有效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4、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
(十三)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全部租金金额。
2、租住商品住房提取:
(1)提取人及配偶工作地相同:提取人及配偶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30日内无房产证明。
提取总额为当年租金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提取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当年租金金额,其配偶可以补充提取,需同时办理。
(2)提取人及配偶工作地不同:提取人工作地夫妻双方30日内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提取人工作地与缴存地不同的缴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可各自提取,提取金额为当年租金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①租房人提取:身份证,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单身的由本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出具的《(提取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②租房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③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
(十四)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以首笔医药费(含门诊费)发票时间为准不超过1年。
缴存人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属自治区规定的大病范围的或当年发生医药费(含门诊费)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提供当年的医药费发票(含门诊费发票、医疗费用报销支付表或医疗保险结算发票)。
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个人负担医药费(包括门诊费发票金额、医疗费用报销支付表或医疗保险结算发票中自费金额和自付金额)的总额,以百元取整。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提取人身份证、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公证处出具的有效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
(十五)法院判决离异,房屋产权人支付对方房款提取:以法院判决书出具时间为准不超过1年。
提供法院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提取额度不超过法院判决房屋产权人支付对方房款金额,以百元取整。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产权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
(十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以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时间为准,时限不超过1年。
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提取总额不超过灾害损失核定金额,以百元取整。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提取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提取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
(十七)销户提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退休、退职提取:离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等相关退休证明文件。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提取(无年限限制):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3、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提取: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个体工商户提取:
①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②营业执照注销的:注销证明。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①提取人身份证。
②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持本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单位账户。
7、异地调转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1)异地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2)职工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3)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八、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及业务办理规程》、《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
九、材料格式:
标题用2号简体方正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编排于标题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黑体字、第二层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仿宋体字标注。
十、份数:材料复印件仅需提供1份。
十一、签字签章要求:
签字签章要求字体清晰、准确。
十二、表格下载、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专区”下载,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详见下载表格。
十三、收费情况:办理各项业务均不收取费用。
十四、办理流程:
提取人持提取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初审、复核、审批、划款提取业务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