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指南
一、对象:
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在职职工(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稳定从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责任部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联系电话:0470-12329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注:1.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16:30;
2.每月末最后一天下午停办业务;
3.部分旗市区管理部工作时间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六、办理地点: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七、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银行卡缴存公积金的,提供银行卡(中、工、建、农)原件及复印件并签订《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
5、《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登记表》。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城市应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2.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含新录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清册》;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或录用文件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劳动合同书》或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职工花名册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凡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的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不包括满洲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个人缴存者凭个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营运证(个体运输户)原件及复印件,使用银行卡缴存公积金的提供银行卡(中、工、建、农)原件及复印件并签订《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在从业所在旗市办理缴存。
3.缴存基数为呼伦贝尔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12%,每年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4.符合缴存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缴存时,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及《自愿缴存者收入承诺书》。
5.按月足额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按照《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规定:缴存者在欠缴两个季度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缴存人无法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从次年1月1日起,对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同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②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②专管员及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单位专管员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②《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
③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
①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注销的:提供注销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再就业并缴存公积金的:提供入职手续及个人证件办理封存、转移、销户、启封业务。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4.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并携带u盘拷贝模版。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②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申请表》。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
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职工退休。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将为职工代缴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擅自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存资金和信息应一致。
②缴款方式包括银行回单、网银汇款、委托银行代
扣等。
3.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①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②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③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④异地调转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补缴入账的。
4.住房公积金补缴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5.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九)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1.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②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2.个人账户封存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②调转文件或退休证明文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3.个人账户启封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①《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
②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书》或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职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1.同城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
①同城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
②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转出单位或转入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异地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①异地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②职工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③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十一)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
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4)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②办理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缓缴手续。
③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未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停缴满一年以上的单位,应对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做封存处理;单位申请启封时应提供相当于新开户的各项材料。
(十二)缴存单位错账调整
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由缴存单位发起错账调整,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供《错账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并对单位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错账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向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核实;
3.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操作。
八、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及业务办理规程》、《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
九、材料格式:
标题用2号简体方正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编排于标题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黑体字、第二层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仿宋体字标注。
十、份数:材料复印件仅需提供1份。
十一、签字签章要求:
签字签章要求字体清晰、准确。
十二、表格下载、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专区”下载,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详见下载表格。
十三、收费情况:办理各项业务均不收取费用。
十四、办理流程:
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取得住房公积金开户所需材料→申请单位将开户材料齐备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