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5、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二、审批程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在自治区规定范围内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四、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规定: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自治区规定下限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后的少缴或缓缴部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