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工作督查和2014年度管理目标考核的通知”要求,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调研员杨运平为组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督查考核组,于7月23日至26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市中心、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分中心和华能伊敏煤电公司管理部进行督查和考核。  
    在考核中,市中心主任刘江从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情况、落实住房公积金服务各项措施情况、网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落实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工作部署情况、落实国家、自治区历次督查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等八个方面,向考核组做了工作汇报。  
    在汇报落实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工作部署情况时,刘江说:  
    去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三个新办法后,市中心利用近一个星期时间,对三个办法进行学习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实施操作细则,报经管委会批准后,连同三个管理办法一并开始实施。
    自去年10月以来,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住建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先后四次制定出台文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盘活资金使用市场,发挥调节作用,并通过市中心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
    在贷款方面: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凡是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并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在呼伦贝尔市境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取消收取5%的自然人担保贷款保证金。四是优化贷款办理流程,要求各管理部协调当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管理部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五是根据企业需求,确定开发企业在建设项目具备“五证一书”后,与中心签合作协议,即可开展按揭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保证金额度由10%调整到5%。六是根据个人需求,确定购房职工在取得购房网签合同但尚未达到抵押条件时,可用第三方房产做抵押,开展第三方抵押贷款业务。七是对贷款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贷款比例统一由70%调整到80%。八是将自然人担保面由限定的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放宽至行政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九是将旗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过去30万元和40万元统一调整到60万元(包括分中心和企业管理部)。十是开展装修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十一是将贷款、装修贷款、个人公积金提取总额由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0%,放宽到不超过125%。十二是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均可在缴存地或购房地办理贷款。十三是新建住房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放宽为自不动产法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3年,高层住宅不超过4年,二手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放宽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2年内。十四是开展异地缴存互认。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十五是放宽对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认定标准。每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工资收入60%的,即视为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
    在提取方面:一是凡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经本人同意均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同一套住房。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可以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一次。二是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三是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供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病情诊断证明,属自治区规定的大病范围的或当年发生医药费(含门诊费)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凭发票据实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总额。
    考核组在听取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市中心工作汇报后,对督查事项和考核内容分头进行了认真核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考核组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考核组认为,自去年以来,市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做得扎实有效,能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位、整改工作到位。考核组对市中心自查打分情况予认同,还根据考核标准给予了增分,没有提出新的整改事项。考核组强调,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各项新政的出台,市中心要继续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到管理与防范相结合,通过行业内发生的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