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1、异地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2、职工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3、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