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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四)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并携带u盘拷贝模版。